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562号
苏加玲: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诚诚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另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全新苹果手机iphone 15promax 256G”款项目816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4年5月10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万分之6.5计算的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0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