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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深圳市小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蔡明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2440号

蔡明红: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小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蔡明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7209.95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应付利息、罚息、违约金(以27209.9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23年2月10日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截止至2024年1月9暂计5986.1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