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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张德才、沈兴红、周志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3-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544

周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张德才、沈兴红与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54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85元,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

 

 

 

承办法官:俞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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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