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安徽传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弘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啊丽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5-03-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撤2号

李啊丽:

本院对原告安徽传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弘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啊丽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撤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安徽传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三月九日

 

 

 

承办法官:刘英

联系电话:025-837688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