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安徽传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弘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啊丽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撤2号

李啊丽: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传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弘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啊丽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刘英

联系电话:025-837688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