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642号
南京宜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惠恩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宜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宜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惠恩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7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071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惠恩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2元,由被告南京宜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