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097号
朱子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力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南京力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子钰于2021年6月23日签订的《商业租赁合同》;
被告朱子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台南路10号02幢103室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南京力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朱子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力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标准按326.97元/日计算);
被告朱子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力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免租期租金29836元;
驳回原告南京力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80元,由被告朱子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