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付小兵诉被告周尚余、王阴琴、第三人南京亭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冯春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3-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129

周尚余、王阴琴、南京亭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付小兵与被告周尚余、被告王阴琴、第三人南京亭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冯春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129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付小兵与被告周尚余、第三人南京亭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于2024年12月19日解除;二、被告周尚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付小兵返还购房款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周尚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付小兵支付违约金128000元;四、被告周尚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付小兵支付律师费25000元;五、驳回原告付小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70元,由原告付小兵负担924元,被告周尚余负担1144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