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付小兵诉被告周尚余、王阴琴、第三人南京亭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冯春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5-03-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129

周尚余、王阴琴、南京亭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冯春燕

本院对原告付小兵与被告周尚余、被告王阴琴、第三人南京亭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冯春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6129号民事裁定许原告付小兵撤回对第三人冯春燕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二十七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