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129号
周尚余、王阴琴、南京亭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冯春燕:
本院对原告付小兵与被告周尚余、被告王阴琴、第三人南京亭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冯春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12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付小兵撤回对第三人冯春燕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