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571号
浦口区耳东餐饮店:
本院受理原告陶中成与被告浦口区耳东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100元及利息(以211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0日起算,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567元,实际计算至支付之日),上述共计22667元;2. 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