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杨超诉被告桑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2208号

桑辉:

本院受理原告杨超与被告桑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押金700元、退还电费206元、支付违约金700元,并支付利息(以1606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LPR的一倍计息,款清息止),以上合计160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