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邹春花诉被告刘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2030号

刘欢:

本院受理原告邹春花与被告刘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77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花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诉讼指导费800元。】、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