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泉石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龙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胡大庆、侯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983号

安徽省龙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胡大庆、侯正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泉石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龙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胡大庆、侯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安徽省龙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胡大庆、侯正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石灰款等计30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2、请求判决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联系电话:025-837687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