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庆兵诉被告李绵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849号

李绵春:

本院受理原告张庆兵与被告李绵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付清货款尾款壹万玖仟伍佰元整(Y195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去盱眙追讨欠款所产生的合理的差旅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