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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博涵广告设计中心诉被告夏年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848号

夏年俊: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博涵广告设计中心与被告夏年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22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KP的4倍计算至实际偿还欠款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