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178号
朱同德: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张建军机电经营部与被告朱同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4694元货款,并支付利息68元(利息以46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24年6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11月21日直至实际付清之日),以上合计总金额4762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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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