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月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842号

于月勤: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月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8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432.34元(1.9元/月·平方米×141.06平方米×24月),公摊水电费欠费金额764.59元,合计7196.93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196.93元为基数,按每日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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