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创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847号

李德贵: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创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4338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人民币4205.42元(以人民币433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3年1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3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联系电话:025-837687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