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707号
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九洲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退回本人押金和垫付费用及交通费用共30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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