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赵九洲诉被告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707号

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九洲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退回本人押金和垫付费用及交通费用共30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联系电话:025-837687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