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503号
苏州市开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林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1897.94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1897.944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5年2月10日为65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服务费6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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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