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680号
南京虓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秦永祥诉被告南京虓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南京虓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国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47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以1547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9日起,按LPR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3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联系电话:025-837687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