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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徐春云、邵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3-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396

邵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徐春云、邵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邵金梅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春云、邵金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贷款本金979620.62元及截至2024年5月8日的利息27291.71元、罚息及复利768.32元,并自2024年5月9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徐春云、邵金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5800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有权以被告徐春云、邵金梅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园林东路101号18幢402室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款项在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96元,由被告徐春云、邵金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五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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