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3088号
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宏征与被告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退还原告租房押金1100元;2、 请求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支付的剩余租金合计7700元;3、请求被告立即退还剩余物业费合计525元;4、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00元;5、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其中包括搬家费50元、误工费1379元;6、请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合计12954元)自2024年8月11日起截止支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标准按照五年期LPR3.85%计算;7、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8、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