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五矿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844号

周童:

本院受理五矿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从2022年1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6323.2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