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790号
张兴敏:
本院受理杨建民诉被告张兴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509.88元。伤残赔偿金107459元,护理费138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26338元,交通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鉴定费5100元,综上共计人民币189657元。二、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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