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168号
周仁华:
本院受理原告曹新军与被告周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0362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30362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该项利息为13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刘瑾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