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767号
刘佳宇:
本院受理原告谷肖与被告刘佳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9692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法律服务费108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0772元(大写:贰万零柒佰柒拾贰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刘瑾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