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160号
冯基超:
本院受理原告陈林生诉被告冯基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194551.87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0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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