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930号
南京凯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正荣与被告南京凯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陶继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在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确定的原告张正荣对被告南京凯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余额范围内,确认被告南京凯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被告南京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转账47.9万元的行为无效;2、上述钱款由被告南京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张正荣返还支付;3、被告陶继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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