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522号
徐源:
本院受理原告孙太军与被告徐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货款本金3427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款为基数自2024年5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二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刘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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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