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艳诉被告陈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444号

陈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与被告陈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482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