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402号
沐雪建筑装饰(南京)有限公司、吴旋:
本院受理原告计天华与被告沐雪建筑装饰(南京)有限公司、吴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70820元及利息(利息以70820为基数,按1.5倍LPR利率,从主张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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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