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浦口区酷吴通讯器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诉被告徐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670号

徐跃: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酷吴通讯器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与被告徐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欠款租金11996元(欠款租金=总租金-已付租金),违约金59.98元,(违约金以11996元为基数,按照逾期滞纳金=(签约价-已付租金)xl%x逾期天数计算,自2024年9月6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9月11日为59.98元),以上合计被告向原告支付总额12055.98元(欠款租金+违约金);2、本案的律师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的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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