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362号
冯笑、刘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冯笑、刘晔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共同赔付原告保险金56500元及利息(自2023年0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