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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兴梅诉被告南京宜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348号

南京宜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兴梅与被告南京宜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12317.33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