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魏康康诉被告陈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136号

陈辉辉:

本院受理原告魏康康与被告陈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大写:肆万伍仟零佰零拾元整(小写:4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