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沈霖宣诉被告许新飞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391

许新飞:

本院受理原告沈霖宣与被告许新飞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其中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3%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自2023年2月20日起算至2024年4月16日,为1758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3%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从2024年4月17日起算至2024年6月2日,为117;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利率自2024年6月3日起算资金占用损失直到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三月十二

 

 

 

承办法官:朱美玲

联系电话:025-837687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