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140号
吴禁:
本院受理原告利业山与被告吴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人吴禁立即支付龙湖天曜府16栋2单元103室拖欠的施工费33000元,误工费25000元,共计58000元。】、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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