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158号
卢志军:
本院对原告高文戍与被告杨建武、卢志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文戍对(2024)苏0111民初615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4)苏 0111民初61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杨建武、卢志军连带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0827元;2.确认原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副本。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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