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高文戍诉被告杨建武、卢志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日期:2025-03-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158号

卢志军:

本院对原告高文戍与被告杨建武、卢志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文戍对(2024)苏0111民初615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4)苏 0111民初61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杨建武、卢志军连带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0827元;2.确认原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副本。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