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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宝塔小型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南京祥昊脚手架有限公司、张光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3-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949

南京祥昊脚手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宝塔小型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南京祥昊脚手架有限公司、张光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祥昊脚手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宝塔小型建筑设备租赁部支付租赁费913392.10元,并支付违约金182678.42元;二、被告南京祥昊脚手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宝塔小型建筑设备租赁部返还钢管1845.80米、扣件23824只、管接头849根;若被告南京祥昊脚手架有限公司不能按期返还,则折价赔偿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宝塔小型建筑设备租赁部57747.10元;三、被告张光同对被告南京祥昊脚手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宝塔小型建筑设备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90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宝塔小型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12元,被告南京祥昊脚手架有限公司、张光同负担2017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三十七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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