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783号
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祎娟、张彭成诉被告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赵祎娟、张彭成与被告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
被告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祎娟、张彭成支付房屋租金10200元;
被告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祎娟、张彭成支付水、燃气费542元,物业费20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4元,由被告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