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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程月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998号

程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程月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58316.6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保费1682.72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22年7月16日起以被告尚欠款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0.03%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张维凤

联系电话:025-8376861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