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桃花诉被告盛月明、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3-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872

盛月明:

原告李桃花与被告盛月明、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6872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盛月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李桃花借款本金48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计算)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0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桃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盛月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三月十三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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