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599号
袁扬:
本院受理原告倪俊与被告袁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1107元及逾期利息 (以18110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以上暂计196107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刘瑾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