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857号
孟彩云:
本院受理原告钱加保与被告孟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的33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维权费用1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