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845号
毕书木: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与被告毕书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12月5日-2022年12月12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441.6元(1.36元/月/平方米*104.31平方米*24.26月);2、请求判令被告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按每日应交物业服务费用的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暂按200元计算;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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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