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794号
万生桂:
本院受理原告吴博与被告万生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314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584元(利息以货款31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1日起按照月利2%进行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实际计算至付款之日止);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