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651号
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汪洋诉被告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自2024年10月18日合同终止;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剩余房租、押金、水费308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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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