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黄梁翠诉被告沈兴中、胡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452号

沈兴中、胡守飞:

本院受理原告黄梁翠诉被告沈兴中、胡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黄梁翠借款人民币1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2日开始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