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赵霞诉被告庆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606号

庆增红:

本院受理原告赵霞与被告庆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庆增红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刘瑾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